都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女性由于先天生理上的特殊性,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特殊的障碍和困难,很多方面的权利都很容易受到侵害。但现在很多企业或个人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肆意侵害着女职工的基本权利。甚至有部分女性,由于没能真正理解男女平等的含义,不懂法,任由他人侵犯自己的权利却不自知。其实,在我国的法律中,基于真正的男女平等,对女职工权利的保护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
一、哪些法律保障了女职工的权益?
我国早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就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各项基本权利;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同时侵害人也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2005年,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章目上将“劳动权益”改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在内容上也更具体全面的对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进行保护。
妇女在生产劳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所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和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六章“生育保险”中,都从劳动生产方面对女性给予了很大的保护和关爱。尤其是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是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在特殊时期(经期、孕期、哺乳期)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这些法律法规都将女性职工的权利具体明确的保护起来。
二、女性职工受到哪些保护?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各项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每一个女性职工来说,了解女性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受到哪些保护非常有必要。
(一)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性职工不能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间的法律保护
1、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高度为15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低温作业、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左右的冷水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法律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涉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涉高空、冷水、低温、高温、高噪、高压、强震,重体力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四)对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法律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法律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