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
核心提示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运用,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日益深刻地改变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如何规范互联网秩序,确保互联网信息、金融安全,保障广大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如何健全完善互联网立法,如何加强互联网监管,有力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如何积极引导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如何还互联网一片“青山绿水”,打造互联网安全“升级版”?
群众的生产生活已经与互联网密不可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己经成为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平台,互联网的急速发展,给个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给我国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网络交流,信息共享,网上银行,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等电子商务等,无一不是当前网络社会区别于以往任一时期的标志。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1月,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5亿人,仅以P2P网络借款为例,网络借款运营平台数量为1627家,2015年1月当月的网络借款成交量为357.82亿元,贷款余额为1120.64亿元,月投资人数为88.22万人。2014年“双十一”,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数据,当天的网购交易额达到了571亿元。
互联网正以突飞猛进的态势在发展,已经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近十年来,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正日益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互联网的繁荣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体现,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民群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众多问题。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界性、开放性,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色情暴力,侵犯隐私,盗版侵权,木马病毒,黑客入侵等现象也日益增多,频频发生的网银用户、网上理财用户及游戏玩家等被木马等恶意程序盗号而导致财产损失,从百度百发金融产品8%保本收益的违规宣传到众多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现困难、倒闭、跑路,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风险更为凸显。
一旦不能对风险加以控制和预防,势必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亟需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如何在新形势下,有效规范互联网秩序,如何为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提供一个绿色,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如何有效打击互联网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是应当重点思考的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网”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立法存在立法主体多,立法层级低,内容缺乏可操作性,重管理而轻权利等问题,这不利于全国范围内互联网的综合规范,也不利于将“文本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规范”,甚至会出现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情况,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于互联网络也应当“依法治网”,具体而言,就是必须提高立法层级,将互联网立法提升到国家信息化传略的高度,建立涵盖互联网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各个方面的完备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频发,互联网金融自身风险控制管理弱化,缺乏统一的准入门槛和外部监督,极易引发金融犯罪,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当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同时,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建立分层监管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划定合法的业务范围,建立互联网企业牌照许可制度,强调第三方资金托管,即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必须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管,防止和杜绝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挪用资金,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建立互联网金融实名制,督促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机制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
同时,将网络非法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是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最有法律威慑力的手段。我国目前的《刑法》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制作、传播计算机信息病毒罪等,均无法有效打击互联网相关领域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黑客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该罪。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电脑均能联入互联网,且有关单位比如银行、证券公司、电信部门等如果被黑客复印相关数据,公开有关信息,则将造成社会混乱。刑法第285条规定的犯罪客体已远远不能保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该条应当进行修改。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但现在网络技术日趋发达,木马等非病毒程序的危害已远远超过病毒。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285,286条,将擅自侵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行为入罪,将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许可,擅自制作、使用、传播计算机有害程序的行为入罪。
互联网信息安全,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要抓住技术革命的战略机遇,健全立法,完善互联网配套措施,加强互联网络监管,加大涉网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真正打造出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