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和丈夫王某因性格不合,张某向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就王某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分割产生分歧。王某认为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张某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提取并分得一半。请问,张某能否要求提取并分割王某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律师评析: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但张某不能要求提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余额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向张某补偿张某应得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处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情形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法定情形。因此,张某不能以离婚为由请求提取该住房公积金,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向张某补偿张某应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