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肖女士和王先生结婚五年,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在今年年初肖女士无意间发现了王先生在外面有了小三,且王先生对其出轨行为供认不讳。肖女士深感婚姻存续毫无意义,向王先生提出了离婚,并拿出双方在婚前由王先生所写的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中王先生承诺如果其在婚姻期间发生出轨行为,肖女士提出离婚的话,王先生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现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该保证书的约定,请问该保证书有效吗?
律师评析:净身出户条款的性质属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王先生不同意按照该保证书的约定分割财产,该保证书没有生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王先生向肖女士出具的保证书属于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生效与否,取决于王先生是否同意离婚,以及是否同意按照保证书中的约定履行。现王女士要求离婚,虽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依约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另行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