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周某在长沙某小区以2000元/月的价格承租了吴某的一套住房,约定租期一年。2015年6月,吴某没有告知周某,便将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准备结婚的郑某。郑某与吴某办理产权过户后,才发现房屋被周某承租。现郑某要求周某搬离,周某以房屋租期未到拒不搬离,并认为郑某与吴某共同损害了他的有优先购买权,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周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评析:周某有权拒绝搬离房屋,但不能主张郑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是房屋租赁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条也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周某有权拒绝搬离房屋,并要求郑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同时,《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某是在与吴某办理了产权过户后,才发现房屋被周某承租,周某不能再行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