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于2012年10月进入甲公司,担任高级编程员。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5年2月,王某从甲公司离职后,放弃了到同行企业的高薪就业机会,目前所在公司薪资低且无法发挥专长。而离职至今,甲公司并未给予任何补偿,王某认为竞业限制约定很不公平。王某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王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与本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禁止其离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未就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