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吴某是某物业业主,2012年吴某将该物业出租给张某,月租金1万元,租期10年。2013年3月吴某向某公司借款50万元,借期2年。借款合同还约定吴某将对张某的租金收益作为质押。但没有办理质押登记。今年3月,因吴某未按照约定还款。现该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张某应付吴某的租金优先受偿以清偿借款。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该公司没有就租金收益办理质押登记,质权尚未设立,该公司无权对张某应付吴某的租金主张优先受偿。
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动产或权利质押给债权人,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可将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中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因此,吴某可以就应收张某的物业租金进行出质。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该公司虽然与吴某就应收张某的租金达成了质押的约定,但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其质权尚未设立,该公司当然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