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月,王某与钟某结婚,王某系二婚。结婚时,王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已成年,在国外上大学。2014年7月,王某想给女儿5万元做学费,钟某不同意。为避免产生矛盾,王某向钟某出具借条,“本人向钟某借款五万元给女儿做学费,借期两年。”现王某与钟某感情不和闹离婚,钟某要求王某还钱。王某认为借条是敷衍钟某不具有效力。请问王某是否应该还钱?
律师评析:如王某付给女儿的5万元是与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钟某可要求王某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王某与钟某结婚时,其女儿已成年,钟某依法对王某的女儿不负有抚养义务。王某付款给其女儿做学费是王某的个人事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如果王某付给女儿的5万元是在与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时,钟某可以要求王某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但如该5万元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不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