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7月,李女士经亲戚介绍认识孙先生,后登记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2015年3月初的一次激烈争吵后,怀孕的李女士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并瞒着孙先生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2015年5月,孙先生得知李女士作了流产手术,非常生气,认为女方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现孙先生欲起诉女方要求离婚并赔偿损失。请问孙先生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评析:孙先生可在李女士流产手术六个月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李女士流产手术尚在六个月内,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孙先生的离婚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因此,如孙先生在李女士流产手术六个月后起诉离婚,法院可予支持。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以下四种: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李女士擅自流产不属前述情形之一,孙先生不能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