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车祸导致小腿骨折入住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使用了某贸易公司经销的钢板为王某事实骨折植入内固定手术。手术后,王某感觉非常不适,并且还出现了下肢肿胀,压痛明显,活动受限等症状,于是去医院进行复诊,复诊检查的结果为钢板在正常使用期内在原告体内断裂。后来王某不得不被迫转入其他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请问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医院与某贸易公司承担其二次手术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王某作为病患,同时也是消费者,如因钢板存在缺陷致使王某遭受损害的,其有权要求医院与某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医院与某贸易公司同为钢板的销售者,如钢板存在缺陷并导致王某遭受损害的,医院与某贸易公司均有义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如因钢板缺陷导致王某二次手术的,医院与某贸易公司作为侵害人应当承担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