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通过某购物网站购得几包野生蘑菇,到货后当即与妻子煮食,不料当晚夫妻二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头晕等症状。就医后,经医生进行详细的检查、化验,确定罗先生食用的蘑菇中混有部分含有毒素、不可食用的野生菌类。事后,罗先生与购物网站的客服取得联系,查知销售该种蘑菇的网店的店主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但当罗先生尝试联系店主时,才发现店主在购物网站上所留信息均属虚构。找不到网店店主的罗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购物网站告上法院,罗先生能获得赔偿吗?
解析:购物网站不能提供食品生产、销售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购物网站不能提供网店的真实信息,致使罗先生合法的民事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罗先生有权要求购物网站对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