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新婚后,与丈夫租住了陆某的房子,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6年,并可以重新进行装修,但费用自理。此后,李小姐花费了3万余元装修该房。入住4个月,陆某便要求李小姐搬走,理由是他私自搭建房屋,当时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属于违章建筑,已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李小姐多次要求陆某赔偿她的装修损失,但陆某以拆房是由于被政府强制、并非出于自愿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陆某拒绝赔偿合法吗?
解析:陆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赔偿李小姐装修损失。一方面,你与陆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指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陆某建造、出租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因此,李小姐与陆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另一方面,陆某应当赔偿李小姐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小姐与陆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是由于陆某故意隐瞒房屋系违章建筑的重要事实所造成,且陆某明知违章建筑随时都有被拆除的风险,却未如实告知,对合同的无效存在主观过错。故,陆某有义务赔偿李小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