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于2010年5月分向李某借了20万元做生意,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2012年5月31日前归还,廖某因为资金周转不济,没有按期归还,李某也没有要求廖某归还。2014年4月份李某找到廖某说他借了王某20万元,要廖某将20万元还给王某,廖某表示同意并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了此事。2014年6月廖某仍旧没有还款,廖某能否对新债权人王某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李某作为债权人将其对你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一种债权让与行为。《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李某在转让债权时已经向廖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有效,且该转让发生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王某对廖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廖某知道并确认债权转让之日起重新计算,廖某不能对王某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