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如何计算?
湖南的陈先生在当地某家化肥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员,任职期间,陈先生发现该公司的主营产品存在诸多缺陷,经过多年的努力,陈先生利用公司先进的科研设备研究出了一种新型有机化肥。公司对该种新型有机化肥申请了专利,并单方面决定一次性给予陈先生1万元作为该项发明的全部奖金和报酬。对此,陈先生不予接受,陈先生对公司所说的该发明是在任职期间利用公司设备研发而成、属于职务发明这一点并无异议,但是奖金太少,与陈先生付出的努力以及公司获得的利润严重不符,陈先生的说法合法吗?
解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专利权的单位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奖励和报酬。如果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被授权专利权的单位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而《湖南省专利条例》则将这一比例明确规定为不少于百分之五。本案中,如果该化肥公司未与陈先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则陈先生有权按照上述规定主张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的,则陈先生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