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时可否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4月,刘女士在楼下小卖部购买零食,看到某品牌饮料正在低价处理,细看之下,发现该批饮料已过保质期,但一想超过保质期没多久,应该不至于产生影响,遂向小卖部老板购买了几瓶饮料。下午,刘女士的女儿回家饮用了一瓶饮料后,当晚上吐下泻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刘女士为此花费医疗费千余元。刘女士认为小卖部老板应当赔偿,但老板却以刘女士在购买饮料之时已经明知该批饮料存在问题、仍然购买为由拒绝赔偿。刘女士能否向小卖部主张赔偿?小卖部的说法又是否合法?
解析:消费者因食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销售者不能以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因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该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卖部明知该批饮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然将饮料出售给刘女士,即使刘女士明知知道饮料已过期,但如因该饮料的质量问题给刘女士造成损失的,刘女士仍有权要求小卖部的老板赔偿,小卖部老板不能以刘女士明知饮料已过期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