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的哥张先生在正常行驶之时,被一辆逆行的黑色捷达车迎面撞上,所幸双方并无人员伤亡,但的士车辆受损严重,车体表面、引擎、保险杠等多处需要修理,为此,张先生花费了车辆修理费用两万元,耗时一个多月才修理完成。事后,交警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认定捷达车的驾驶员伍女士负全责。同时,该黑色捷达车已经使用13年,多年未进行年检,早已达报废标准。该车在达到报废标准后经过多次转让,最后由伍女士以低价购得。伍女士家庭生活困难,主要靠开“黑的”为生,无力赔偿张先生的损失。张先生该怎样维权?他能够主张哪些损失?
解析: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解释》还明确规定依法从事货旅客运输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按照上述规定,张先生除有权主张车辆维修费外,也有权要求合理停运损失。即使伍女士无力赔偿,张先生可以依法要求该车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