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A公司和B公司因合作的需要双方签订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协议涉及到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双方一起到某公证处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在办理公证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私自将部分技术信息予以复制,并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公司,导致A公司损失惨重。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公证机关赔偿损失?
解析: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如果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而遭受损失并请求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李某作为公证员,利用公证工作之便,擅自复印A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其他公司,明显存在严重的过错。因此,A公司有权以该公证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证机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