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012年初,张先生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该融资租赁公司出面,购买某厂家的一条流水生产线并将其出租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按季度支付该公司租金,租金为每季度叁拾万元,流水生产线交付使用后,张先生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至2014年5月,已有三个季度未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来人、来电催缴,但张先生均无法筹措租金。张先生认为,在经过人才引进和改革经营策略之后,经营状况已经大有改善,完全可以事后补足欠缴的租金,但融资租赁公司不予认可,仍要求解除合同,但张先生认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融资租赁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请问,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多次欠付租金并经出租人催缴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同解除进行具体约定,但张先生已欠付租金已达三期,且经多次催缴后仍未支付。按照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依法单方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