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王某的父亲在王某出生前一个月,因驾驶摩托车与一辆由李某驾驶的客车相碰撞导致死亡。经调查发现李某系受雇于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撞车时他正在行使职务行为且是严重的疲劳驾驶,经交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李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保险公司只愿意对王某的父亲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对王某的抚养费却不愿支付。请问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某承担支付其抚养费的责任?
评析:王某作为死者的遗腹子,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某作为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因李某的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王某有权要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对其抚养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王某作为死者的遗腹子,其必要的抚养费用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雇员,在应当知道且预见得到严重疲劳驾驶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下,还继续驾驶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应当与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王某有权要求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对其抚养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