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5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建筑公司指定型号的挖掘机五台租赁给建筑公司,租期为两年,租金总额为100万元,租金分四期付清,半年一期,租期从挖掘机到达建筑公司开始计算,期满后挖掘机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4月20日,五台挖掘机送达建筑公司指定工地,经调试合格,建筑公司支付首期租金25万元。10月份又支付了一期租金。此后,建筑公司再未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要,建筑公司仍未能支付。请问,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维权?
解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现建筑公司欠付融资租赁公司租金25万元,达到全部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还有权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建筑公司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因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