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2012年在某砖厂工作,与砖厂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搬运工作。今年4月份,王某在搬运工程中中被砖头砸伤,造成多出骨折。经向劳动部门申请,被认定为工伤,由于砖厂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王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砖厂在支付完前期的治疗费用之后一直拒绝向王某赔偿。由于伤势严重,家境贫困,后期巨额的治疗费用无着落。请问,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王某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拒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并已评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王某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虽然王某的单位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王某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支付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受伤员工可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当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王某享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津贴应当由单位承担,不能申请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