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6年9月进入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的甲公司工作。2010年7月,他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集团公司就将他调往集团下属的一家新成立的乙公司,还让他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提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集团公司答复工资待遇都不会变,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2010年8月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确实如集团承诺的按原标准发放。合同快到期时,他接到乙公司人事部的通知说,他的合同即将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并补偿他四个月标准工资,希望他办理交接手续。李某同意,但认为他已经连续工作了八年,经济补偿怎么只有四个月的工资?
解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乙公司单方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因此,集团公司将李某从甲公司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时,甲公司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在乙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李某在甲公司工作的四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故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应从2006年起算,共计8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