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婚纱不合约定 会员费应全额退还
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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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将于4月结婚。3月中旬,王某在某婚纱店看中了一款全新的婚纱,但该店提出必须加入该店会员才能够租用该婚纱。王某遂支付了会员费2万元。临近结婚王某去取婚纱时,该店提供的婚纱却明显是被他人穿戴过的,王某对此大为光火,要求该店提供全新婚纱。但该店称如王某不满意,可以换用其他的婚纱或消费其他项目。请问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评析:王某可以要求该店退还所收会员费,而且可以要求该店赔偿利息、来回交通费用等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店收取王某的预付款,却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全新的婚纱,王某既可以要求该店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该店按照约定提供婚纱;也可以要求该店全额退还所收取的会员费,并且可以要求该店支付会员费的利息及王某所发生的来回交通费等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