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妈住在某住宅小区临街的四楼,自从三楼王某于2013年6月将自家住房租给外地人作私家菜馆经营餐饮后,李大妈每天都要忍受难闻的油烟和嘈杂的喧哗。李大妈多次找到王某投诉,要求他收回房屋,但均遭拒绝。最近,王某更是向李大妈拿出了一张有多个邻居签名同意其出租的文书。李大妈颇感无奈。请问李大妈能否要求王某收回房屋或只作为住房出租?
评析:李大妈可以要求王某收回房屋或只作为住宅出租。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王某将住房租给他人经营餐饮业,是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该征得有利害关系人李大妈的同意。根据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王某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李大妈的同意,李大妈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且,王某不得以已经取得了其他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