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小区临街楼房,一至两层为商业层,三至六层为居民住宅。2013年5月,小区商业层的业主将其房屋租赁给程某经营饭店,并书面向其告知了业主大会通过的系列决定,包括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得损害物业共有部分外观等规定,然而,为方便买菜出入与闲物放置,程某在对饭店进行装修时擅自将一楼房屋封闭的外墙打掉一部份,开设了门窗,楼上住户刘某见状后,以程某擅自在外墙开设门与窗影响其居住为由,要求程某立即将开设的门窗拆除并恢复原状。程某却称,一至两层的外墙是其租赁房屋的专有部分,其他人无权干涉并出示了一份权威机构的鉴定文书,证明其在外墙上开门窗并无安全隐患,程某在外墙开设门窗合法吗?
评析:程某擅自在外墙开设门窗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外墙是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属于房屋业主共有,并非程某专有。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的,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程某在属于房屋业主共有的外墙上开设门窗,虽对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没有影响,但其行为违反了业主大会的决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刘某可将此情况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作为小区的业主委会,可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程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然,刘某也可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