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65岁,本月初王先生一家五口人到深圳旅游,他们选了市内甲旅行社报团参加旅行。在跟团活动期间,王先生的孙子要求爷爷与其一起玩景区某游乐场的“过山车”项目,王先生托旅行社导游为其爷孙俩买了票,在坐过山车的过程中,王先生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家属找到旅行社要求索赔,旅行社称,景区游乐场购票处有明显的提示标语:老年人及患高血压等病患不能参与本游乐项目。王先生不顾上述提示,仍然游玩,其本人应负全责,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家人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道理?
分析: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王先生突发意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过程中,对旅游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具有告知、警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则会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王先生已经年逾花甲,乘坐过山车随时可能出现意外,而旅行社并未在王先生购票之前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且其导游为其购票。王先生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旅行社声称的景区游乐场有明显的提示标语,那是景区游乐场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人履行的告知义务和采取的安保措施,并非是旅行社自身已经履行了义务,因此,旅行社的说法,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