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老家在农村,常年在深圳打工,但户口并未迁出。2011年10月,王某老家的土地被征收,共计获得了三百多万的补偿款。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就补偿款的分配制定了方案,每个村民分得一万多元的补偿款,但王某被排除在外。2013年12月,王某回老家过年知道此事后就找村委会处理。但村委会认为王某常年在外务工,承包的土地一直被荒废,不应当参与分配。请问王某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评析:王某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可以依法起诉村委会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必须是对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可申请。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补偿款分配方案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王某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王某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制定的方案显然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依法可以起诉要求分得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