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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
2014-08-02 查看次数:

评沈宗灵《比较法总论》

 

   《比较法总论》是沈宗灵先生关于比较法问题的一部重要著作。沈宗灵,浙江省杭州市人,是著名的法理学家,尤其是在西方法哲学研究方面颇有造诣。现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曾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辑委员会委员及该书外国法部分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著有《美国政治制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美国法律概论》等书,并有《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等译著。

   沈宗灵在《比较法总论》一书中,系统全面地论述了比较法的一般理论问题,并对世界主要法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书于1987年11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认为,虽然不存在由比较法加以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规则,但比较法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研究成果,因此,近代意义的比较法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而且也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在比较法研究中,不仅可以对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律进行比较,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也存在着可比性。这是“在承认不同本质的前提下,在法律现象方面发现异同。因此,在这一比较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法律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根本目的和暂时目的之间的差异。”(《比较法总论》第9页)比较法虽然以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为其主要特征,但它在法学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可以①加强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加速培养外国法专门人才;②促进对本国法律的了解和改进;③推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④扩大本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领域。   

   法系是比较法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作者认为所谓法系“一般地说,它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第36页)为此,在对当代世界法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基础上,作者将世界法律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四大体系,并对其概念、分布、历史发展、法律的分类、渊源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特别是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问题进行了重点说明。首先,作者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但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它代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意志,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327页)在法律分类方面,由于“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总的来说,“法律是全国统一的”。(第385页)除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般国内法分类外,部门法的分类在法律的分类中也具有重要意义。“关于部门法划分的理论,深受苏联法学的影响,认为公法和私法之分适用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商法不应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第386页)具体地讲,部门法可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程序法等。在法的渊源方面,作者认为,“以法律的效力渊源而言,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说,习惯也被认为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它的作用主要是在有关少数民族中适用法律方面。”“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律的一个渊源”,“国家的政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中国法律渊源之一”“中国很强调党的政策对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指导作用;……但它们一般并不明确主张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另外,“中国不承认法理、法律学说或权威性法学著作是法律渊源之一。中国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法律的指导思想,但并不讲它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第447-448页)作者还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作了专门的论述。指出:“当代中国法律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第487页)它是“围绕中国现行法律和法制所形成的思想。” (第488页)这种思想是指正在实践或实践已经证明是正确的思想,它既不是西方法律思想,也不同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它是开放型的,而不是封闭型的。除此之外,传统的法律思想、鸦片战争后传入的西方法律思想、本世纪五十年代广泛输入的苏联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同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文化、民族传统、民族气质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第492页)但是,不能将传统的法律思想同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混为一谈。对此,西方的一些学者是存在着重大误解的。对传统法律思想必须谨慎对待,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对于其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纠纷中的作用;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制定法传统等积极因素应借鉴吸收。对于其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轻视法律的作用、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法即是刑、轻视法学等倾向,则必须加以批判和摒弃。   

   沈宗灵在《比较法总论》一书中,详细阐明了自己比较法的观点,对中外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比较,填补了我国系统地进行比较法研究的理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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