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起诉江苏三级法院帮助邻居抢房,构成共同民事侵权,可不可以?该如何办?
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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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基本事实:本人邻居(以下简称岳)因向本人(以下简称王)求购王所有私房,即常州市北直街X幢X单元401室未成,仗着其亲戚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人的关系,肆意违法寻衅滋事,遂于2008年8月将上述房屋唯一外出通道,即四楼公共通道楼梯口用钢管、彩钢板等封堵严实,并强逼王同意与其一道合伙侵权,逾越违法底线,否则就不让王及其全家进出、使用401室。2009年6月,王起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拆除过道大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承办人)以类似情况涉诉居民楼单元多得,被告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及通行造成妨碍为由,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天民一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王不服判决,于2010年1月27日以一审判决案件定性错误、认定法律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承办人)以与一审判决同样理由,和特意(为弥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漏洞)伪造、杜撰事实“402室在自己大门上无法安装防盗门”作为判决主要依据,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常民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王于2011年9月以原判决案件定性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官故意伪造事实证据、枉法裁判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6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承办人)采用选择性司法方式,回避《申请再审书》中提出的:原判决认定法律事实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官杜撰事实、枉法裁判等法定必须再审事实不论,故意把申请再审人请求纠正案件定性错误的再审理由认定为“对原诉求的变更”,由此作出裁定:驳回再审请求;2013年12月,王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2014年6月2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民事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决定重新组成合议庭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45号终审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常民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及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一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二、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于常州市北直街X幢X单元4楼公共通道楼梯口安装的铁皮大门,并将该公共通道恢复原状,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岳负担。现在,本判决早已生效,然而,岳至今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王曾多次通过当地社区、派出所等做岳的工作,动员其自行拆除违章,免遭讼累,均被蛮横拒绝。王不得意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自岳2008年8月封堵公共通道后,由于王单位严令其不得逾越法治底线,故王始终只能(也是应当的)通过法院诉讼维权。然而,江苏三级法院,在江苏省检察院抗诉前,承办人恶意司法(有大量事实证据证明法官不是用法认识分歧错误和工作能力差造成的错误,而是为帮到岳故意、肆意枉法裁判)全力支持违法、用法院判决帮助岳达成了长期侵权(企图逼王跑路)的状况,致使王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伤害,可以说:没有上述三级法院的帮助,王肯定不会受到如此长期、巨大的损失(如或许可以通过城管、公安等部门制止岳的违法寻衅滋事行为),即光靠岳一人是绝对不能造成现在这样的恶劣后果的。
为了维护法治权威,彰显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告诉老百姓习惯用法律作为各方利益纷争的最大公约数,应用法律可以较好地保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我想状告江苏三级法院,和岳一道共同侵权,要求追究他们的连带民事责任。依我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我起诉江苏三级法院共同侵权的理由有三:1、正是法院以判决的手段帮助岳达成了长期侵权的现状,使本人及全家六年多不能进入、使用401室,法院还专门发文“稳控”,常州电视台还全市播报了一周的不实报道,造成了本人及家庭在经济、事业、精神等各方面的巨大损伤,法院帮助侵权事实客观存在;2、如果仅追究岳一人的经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岳会说他没有错,一审判决后他是按照判决办事的,如果仅以法院错判造成损失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会说你的损失是被告侵权造成的,不是错判的直接损失,不用国家赔偿,岳与法院间相互推诿,难有终期,而我要维权挽回损失却找不到对象,因此,本当事人认为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连三级法院一道起诉,一同追究法院和岳的共同侵权责任;3、我国法律至今尚没有法院错判造成民事伤害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追责的规定,各级地方法院既然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正义为目的的“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知对否?
总之,我想起诉江苏三级法院与岳共同侵权,可不可以?如果法律允许的话,我该怎样开始实施?敬请真正懂行的专家高人能给以指点,最好能讲明您的指导意见的依据。(我刚刚在110法律咨询网站上讨教过同样的问题,遗憾的是未能获得较为满意、踏实的教诲)大律师网不知能不能帮到我?伏地拜谢!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