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物丢失,公司处罚扣除当月工资,合法吗?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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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你好,我于2013年9月6日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两千,今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为公司送货时,不慎将其中一箱货物丢失,成本为800元。我当时找了没找到,就打电话给公司了,他们也派了人找也没找到,就要我先回来上班,说等公司讨论决定,4月20号的时候公司告诉我说以该货物价格的三倍予以处罚在这个月工资中扣除,不足的下个月再扣,而且我的全年全勤奖奖金也不会发了。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呢?
解答:解答:您好,因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约定需要根据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你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你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