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工作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其经济补偿?
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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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律师,您好,我姐现年45周岁,因经济困难就业难,2011年2月被县民政局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份,单位又和她续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3月份合同期限届满,单位没有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按法律,单位是否要支付我姐经济补偿呢?
解答: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您姐是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