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8月24日入职A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为2400元,A餐饮公司每月15日以现金的形式向我发放上月整月工资,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19日A餐饮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手中有工资单、解除双方关系的通知、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考勤表、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入职登记表,及其他同事的证言,但单位极力否认公章是自己所盖。我能证明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案中,您手中有工资单、解除双方关系的通知、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考勤表、盖有A餐饮公司公章的入职登记表,及其他同事的证言。这说明您手中所持有的材料足以说明您曾经在A餐饮公司工作过,虽然单位极力否认公章是自己所盖,但如果该公章经鉴定不是您私自刻制,那么,则该公章即视为A公司所盖。故您的材料完全符合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您与A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