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工作岗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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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律师,您好。我于2010年8月3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文案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在2013年7月,公司准备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让我变更岗位至销售工作,因为我没有从事过销售工作,公司因而约定一个月试用期,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解析: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以调岗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