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一夫多妻家庭的继承关系怎样处理?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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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律师您好,我想就一个关于继承的事情向您请教一下。事情是这样的,我外曾祖父在30年代的时候先后娶了两位妻子,40年代初,我外祖父的生母过世,外祖父一直和曾祖的另一位妻子相依为命,到老人年迈的时候也一直是外祖父在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去年,年近百岁高寿的老人过世了,留下一套价值不菲的玉器,老人的亲生儿子得知后多次上门吵闹,对方能分得这笔遗产吗?老人生前他从来没有管过老人的死活!如果可以,又该怎么分配?
解答:解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因此,您的外祖父是有继承权的,如果说在老人的晚年生活中,是由您祖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在分割遗产的时候要求多分。对方作为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是可以要求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