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经我同意擅自资助他人所欠债权是否为我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2014-05-04
查看次数:
次
问:
今年5月,我丈夫的一个朋友突然来家讨债,我才得知去年1月,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借了20万,供他与他前妻的女儿出国留学,我觉得非常气愤,他女儿24岁了,已经工作了三年,为什么还要我们供她出国留学,为此,我跟丈夫大吵了几架,觉得心灰意冷,打算离婚,但他朋友坚持认为这是我们的共同债务,一直追着我要我偿还。请问,这笔钱是我们的共同债务吗?如果离婚,我会要承担一半的债务吗?
解答:解答:您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你丈夫的女儿已经成年并且已工作三年,你们对她已没有抚养义务,而且你丈夫没有经过你的同意,擅自借债资助她出国留学,因此,离婚时你可以主张将该笔债务认定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由他以个人财产清偿。